上诉人旺**因与被上诉人韩*、原审第三人西藏顿圆***********(以下简称西藏顿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洛桑平措、被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原审第三人西藏顿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尼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旺**上诉请求:一、撤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韩*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由韩*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旺**与韩*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系双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韩*在租金支付宽限期未届满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旺**交付20亩租赁土地,并在租赁期间私自占有使用,给旺**实现合同目的带来了诸多阻碍属违约行为,也造成了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后果。一审法院针对旺**提交的证据提出“部分予以采信”,但在判决中仅认定了韩*对案涉土地进行过为期两个月占用使用的事实。实际上在本案诉讼期间,韩*仍存在私自架设围栏占用出租场地的情况。本案中,韩*未全...(本文书还有5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