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李**、孙**、孙**辩称,三被上诉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孙**的遗产。李**、孙**、孙**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表示放弃继承孙**的遗产,仅表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李**、孙**、孙**不愿意代孙**继续履行该合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是法理与人情的结合,符合“法理情相统一”的司法理念,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银行未作陈述。
李**、孙**、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孙**与某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1****75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解除孙**与某某银行于2021年10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41****444《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3.判令某某公司返还购房款204,426元及利息暂计25,665.68元(以204,42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利率4.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0日为25,665.68元);4.判令某某公司返还维修资金5,805元及利息暂计728.82元(以5,80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利率...(本文书还有4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