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1时25分许,被告:吴**。
驾驶从上海强生交运营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喻*处借得的牌号为沪f******的小型客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本市杨*区昆明路进怀德路东约3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车头撞上行道树,致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吴**。
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1mg/100ml,属于醉酒。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上述被撞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8969元。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吴**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1月6日,被告:吴**
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吴**。
已赔偿受损车辆的相关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吴**。
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某某、陆某某的证言,机动车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本文书还有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