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103270.98元;2.判令被告张*支付拖欠利息6128.46元、本金罚息919.47元、利息复利275.46元(暂计至2024年5月29日),并支付自2024年5月3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103270.9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6128.4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3.判令被告张*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4.判令如被告张...(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