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平市联****(以下简称原平风机厂)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泓翔******(以下简称泓翔煤业)、古县亚欧******(以下简称亚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原平风机厂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一)原审法院将泓翔煤业与亚欧商贸之间的买卖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泓翔煤业与亚欧公司签订的《风机代购合同》,虽然名为代购合同,但仍然具有买卖合同的法律属性。1.《风机代购合同》(以下简称《代购合同》)在合同标头上确有“代购”两字,但代购并不等同于代理,不能将代购合同当作泓翔煤业为亚欧商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对待。2.《代购合同》第一、二条对代购产品名称及具体要求、质量及技术标准都进行了详细约定,但该合同唯一的缺陷是对数量没有约定。这是泓翔煤业与亚欧商贸的疏忽大意,还是事后造假。3.《代购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代购价格306000元...(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