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鑫利**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鑫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鑫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4969元及利息(以24969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鞋类批发、零售,被告从事鞋类零售。被告在原告处进货,2019年12月4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4969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表示有钱一定会还。但被告迄今为止一直没有履行承诺。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鞋类批发、零售,被告李**在原告处进货。原告提供账册一本,张贴了自2018年6...(本文书还有1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