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5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5日,被告向案外人高某1让了位于本区xx镇xx公路xx号的“玮玮私房菜”饭店。2019年8月22日开始,原告向被告提供干果、面粉、油等物品,分别由其员工洪*、孔*、曹*、张*、吴**被告本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截止2019年11月30日,共计货款19,539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均以货款已交由吴*为由,至今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丁*辩称,被告首先在答辩状中表示洪*、孔*、曹*、张*、吴*等人虽是被告雇佣的员工,但其签字对应的购物不能证明用于被告开办的饭店所用,因为被告开办饭店所需的物品在外出购买前,被告均向负责结账的吴*足额微信转账,从无赊账之说。2020年1月初,吴*就已离开...(本文书还有1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