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福*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一审第三人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高院)(2024)闽民终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1.利嘉实业(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2018年10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对外转让其持有的某某投资公司所有股权,但因其隐瞒股权冻结情况,迟至2019年1月7日才正式变更工商登记并向股权受让方移交证照等期间,某某集团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某某投资公司利益张**系某某集团长期指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2.某某投资公司从未授权某某集团代为收取案涉购房款,亦未要求张**向金颖、张华伟支付购房款陈*峰作为张**名义下4套房产的实际购房人,是直接向某某投资公司支付的购房款,而非向所谓的“某某投资公司指定收款人金颖、张华伟”支付购房款,某某投资公司至今未收到张**交付的案涉购房款3.张**与某某投资公司2018年8月16日签署的《协议书》实际仅约定34套房产,案涉房产部分由郑*于2018年6月28日购买,并另行签订...(本文书还有49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