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6日起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为个人原因于2021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原告当场将5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本人,被告于2021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21年8月5日前偿还完毕,并且双方约定每月利息1,000元。被告之后不再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但是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本文书还有1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