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梁**、梁**、禄丰市勤****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梁**、梁**申请追加中国人寿******************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的法定代理人龙*2、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告梁**、梁**(梁**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禄丰市勤****的法定代表人段**,被告中国人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及其法定代理人龙*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0元、护理费3706元、交通费1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残疾赔偿金217428元、后续医疗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3721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8日中午,班主任尹老师安排原告及同学在教室自习并在黑板上画直角,安排完后尹老师就走了。被告梁**是班长,原告在黑板前站着,梁**坐在第一排,被告梁**把手中的塑料三角板扔过来就戳到原告的眼睛,当时原告的眼睛就出血了,同学沙李*、李*墨就跑去叫班主任尹老师,尹老师到教室后就叫原告到广播室门口坐着,后来尹老师打电话通**告的父亲,原告父亲到校后回家拿医疗本带原告到碧城治疗,到了碧城医院不收治,原告父亲又联系人找车送原告到禄丰县城治疗,禄丰县人民医院仍然不敢收治,当晚原告只好回家,到家是已经12点了。第二天原告的家人送原告到昆明治疗。事发后,原告经云南省人民医院三次住院治疗17天。2020年4月8日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2020年5月7日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后期治疗费评定为15000元。综上所述,第一被告用三角板戳伤原告的眼睛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监护人应对第一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被告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和责任,在本案中第三被告的班...(本文书还有8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