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农**********(以下简称北农双隆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上诉人北农双隆物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郭**一审全部起诉请求。2.由北农双隆物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郭**与北农双隆物业公司一致认为双方于2021年8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但一审法院始终未认定到底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应当由北农双隆物业公司负举证责任。北农双隆物业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应当承担不...(本文书还有4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