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余**未施工完成工程价款。泉州建工主张余**带领施工队撤场后将全部水、电等各种设施拆走,泉州建工重新架设水、电设施发生购置费用201210元。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余**撤场的原因各执一词,且均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因余**撤场而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泉州建工主张因余**擅自撤场给其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泉州建工关于其重新架设水、电设施发生的购置费用201210元应由余**承担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泉州建工主张余**撤场时仍有部分施工未完成,泉州建工另行组织队伍完成后续施工,该部分施工发生的工程款及各项费用,应由余**承担。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12月31日就余**未完成的施工内容签订了未完工程量确认单,并通过造价鉴定对于各项未完工程价款予以确定,且已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现泉州建工就未完工程发生的工程款及各项费用提起反诉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泉州建工就专项分包工程的代付款项
泉州建工主张其就通*工程、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