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诉被告西安逸庐******(以下简称“逸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富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逸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568元、后续治疗费3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80元、营养费7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12137.93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4992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334394.7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