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逊克县丰*********(以下简称丰某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丰某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赵**,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某经贸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判令李**赔偿丰某经贸公司经济损失4148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两个运输合同关系,则每个运输合同关系都应当对所运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性质、收货地点及赔偿标准进行约定,而不应一概以第一次形成的运输合同约定为准2021年1月23日的运输合同中李**未对其发给丰某贸易公司的“白关货物确认单”进行解释和说明,不能因“白关货物确认单”上载明“义保”两字就认定双方达...(本文书还有3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