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为谋取个人利益,明知“跑分”系违法犯罪活动,仍与被告人胡**取得联系,由被告人胡**将被告人阮**拉入“飞机群”并教会其操作“跑分”,联系上线。至2022年11月,被告人阮**在湖北省枣阳市加入以被告人胡**为首的“跑分”犯罪团伙,多次伙同被告人胡**开展“跑分”活动。2023年3月被告人阮**回到德令哈市后再次与被告人胡**取得联系,并使用赵**、毕春霞及本案被告人李**的银行卡开展“跑分”活动。被告人李**在明知被告人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3张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卡内流水金额达11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非法获利20000元,被告人阮**非法获利46000元,被告人李...(本文书还有1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