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佛山市某*******(下称“某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黄*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退还款项1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吴**对退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订购自色金品羊绒不画毛19匹,价值20126元,按被告吴**指示支付了全部货款。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被告吴*...(本文书还有2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