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3)豫0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胜独任审理本案。上诉人某某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某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咨询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一审未支持部分咨询服务费588,683.1元及利息(以应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本文书还有10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