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何**、第三人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1)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何**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23)甘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第三人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46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14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狂想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因资金周*困难,被告何**向原告王**借款。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4日,被告何**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5046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拒绝,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何**辩称:一、本案管辖错误,应由甘谷县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原告王**诉状所写的答辩人现住“兰*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一村**号建*...(本文书还有5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