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观察路面行人情况,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按规定避让,造成本案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本文书还有347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