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缪**、陈**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台州市路桥区恒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台州市椒**********(以下简称欣鑫服务部)与被告陈**、陈**、缪**、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21日、4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鑫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陈**,被告陈**、缪**、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欣鑫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陈**与陈**于2021年6月1日签订的《不动产约定书》;2.确认被告陈**享有椒江区海门街道东丰名苑**幢**号的不动产四分之一份额。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撤销2021年6月1日签订的《不动产约定书》中陈**将其份额转给陈**的约定;2.确认被告陈**享有椒江区海门街道东...(本文书还有3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