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省建*******(以下简称建工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原审被告江苏省建*******(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工劳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杜**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仅依据载明有施**字样的《东营广利港辅区项*泥工班组结算单》(以下简称泥工班组结算单)《江苏建工东营广利港辅区项*泥工班组职工工资汇总》(以下简称泥工班组工资汇总)就认定完成结算,属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一、泥工班组结算单泥工班组工资汇总不具有真实性。1.泥工班组工资汇总无原件,杜**未提交该证据载明的附件职工考勤表、职工工资发放表,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施**未作为第三人参与一审庭审,杜**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泥工班组结算单系施**本人签署,一审法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依职权释明、指定申请鉴定的期间,建工劳务公司当庭明确提出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未予准许,违反法律程序。3.建工劳务公司未收到、未盖*签署过泥工班组结算单,该结算单上只项*负责人一栏签署有“施**”字样,施**于2019年4月已从建工劳务公司离职,杜**无证据证实该结算单是施**本人签署,不能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4.杜**自认与施**存在利害关系,涉案工程项*系施**推荐其承揽,泥工班组结算单、泥工班组工...(本文书还有6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