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普*********(以下简称真如工贸公。
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国艺**********(以下简称国艺。
公司)符合法定解散条件后,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国艺公司进行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国艺公司,国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1-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国艺公司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1990年4月7日成立,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股东为真如工贸公司(持股比例90%)、上海市普陀区长江装璜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长江经营部,持股比例10%)。2004年8月3日,国艺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本文书还有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