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东莞一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东莞一米********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健冬、杨*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一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3月28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押金25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4月的租金12500元;4、被告向原告返还家私家*代购款170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7、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约为37平方米。2019年1...(本文书还有4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