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丹阳市开*********、第三人中国平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丹阳市开*********经营者胡*,第三人中国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45320.3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服务工作,2019年11月8日,原告在推车过程中,因地面潮湿打滑头部重重摔倒在地板上,后经救治,并经过鉴...(本文书还有1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