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有***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先行诉前调解,后因调解失败,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457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9月1日起按年利息3.1%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12月,被告李*多次向原告浙江某有***购买电缆...(本文书还有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