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刘*与被告李**第三人湖南某建*****、第三人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李*、第三人湖南某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第三人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二、两第三人在欠付被告李*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4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八面山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以540000元的总合同价款将资兴市八面山某附属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工期、付款方式、双方责任、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修、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按约组织施工,并保质保量按约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期间,被告以20000元的价格增加化粪池一个,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施工。后原告施工的附属工程经资兴...(本文书还有3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