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与被告某某保险*************(下称某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宋世钧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及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福佑金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内赔偿原告30000元,并豁免该保险合同项下的余下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被告在安诊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7483.29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主险福佑金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附加安诊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计**)(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等保险,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3月16日。
2023年12月9日,原告因间断胸闷在温县某某医院就诊,并于当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行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出院诊断主要为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原告住院19天,实际支付医疗费共计7483.29元。
原告于2023年12月10日进行冠脉造影术和ptca手术,属于福佑金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10.8条“轻型疾病”第25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指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非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包括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依照福佑金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3条第一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本文书还有6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