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辩称,认可某某公司将18,000元支付给原告的事实。关于原告的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
郭*未发表答辩意见。
某某公司辩称,我司对事故事实无异议。被告郭*驾驶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18,000元已赔付完毕,且需要在本案中一并扣除,商业险部分我司认可按照70%的比例赔付。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15日17时02分许,郭*驾驶冀f5××**号小型轿车,在友谊街华阳里**号楼北侧停车位左转弯起步时,遇褚**未佩戴安全头盔沿友谊街南侧机非混行车道以32km/h的速度由西向东驶来,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所驾车辆左侧前部与褚**所驾电动自行车右侧接触,造成褚**摔倒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冀f5××**号车辆在某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原告为褚**垫付医疗费用153,398.05元。...(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