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冠县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奇台县某*******、某某财产**************、原审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冠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奇台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险聊城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物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上诉人某某商贸公司起诉,或者改判由被上诉人某某财险聊城市分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某某商贸公司损失赔偿35,423元,或将该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某某商贸公司提供的×××/×××车证明不能证实该车辆损失价值。2.新疆百家价格评估事务所没有停运损失鉴...(本文书还有4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