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刘**、原审被告漯河威禾*********、王**、王**、河南融臻********(有限合伙)、漯河市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1、(2021)豫1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及该案相关事实、证据表明,本案借款实际出借人是刘*威而非刘**,实际借款人是王**,本案诉讼主体不正确。2、王**与刘*威签订《委托开发管理合同书》后,已经按照约定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刘*威指定的公司名下,该土地已经开发使用,刘*威也实际取得了100%的股权,其债权已全部实现的情况下又让刘**起诉本案,实为虚假诉讼。3、案涉资金来源不明可能涉嫌高利转贷,本案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申请人与农信公司不应当再承担担保责任。4、王**作...(本文书还有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