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悦祥********、北京市热****************(以下合称二被告,分称悦祥公司、热力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悦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以及医疗器具12891.25元、护理费41200元、误工费786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鉴定费2100元,总计158291.2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日下午14时许,原告与妻子带领孩子外出,在原告从住所途径地下**层车库时,因为通往地库的台阶与地面长期积水湿滑,被告用废旧门板木盒...(本文书还有3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