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2、偿还利息7392元(以借款本金1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年利率15.4%计);3、由被告承担写诉状费用300元及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战友关系。大约2003年向我借款13000元,之后大约间隔了10年才偿还给了我。2019年2月间,我在师宗当保安,被告不知是通过什么途径来找到我,提出向我借款9000元,并承诺其中3000元只需一、两个月便还给我,下欠6000元则需到2019年12月25日偿还。为了取得我的信任,被告还书写了一份《借条》给我持有,可被告不但没有按期还给我那3000元,于2019年5月反而再一次到我上班的地方找到我,又向我借了3000元,加上之前借的9000元,一共...(本文书还有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