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巴林右旗****************(以下简称祥达公司)、巴林右旗********(以下简称住建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赵**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等费用由祥达公司、住建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赵**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就解除合同、交付房屋、赔偿数额等事宜达成了一致。2014年至2018年协商解除整个过程未签订任何书面材料,责任完全在于祥达公司。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内0423民初****号案件中,赵**已经证明2014年因祥达公司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导致赵**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直到2016年2月24日工商部门才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4月25日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住建局对宾馆评估收购的事实。2018年6月5日录音、评估报告、现场勘察记录等可以显示两家公司评估的内容同一,即鸿宾楼宾馆装饰装修及现存资产的价值。工商信息查询表显示鸿宾楼宾馆于...(本文书还有1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