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闫*与被告某**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退还闫*1995年1月份至2008年7月份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14930.2元;2.判决某**退还闫*2001年3月至2018年3月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27690.9元(34613.64元×80%)。在审理过程中,闫*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决某**退还闫*2001年3月至2018年3月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34613.64元。事实和理由:闫*于1995年1月进入某**工作,担任餐厅会计。闫*在工作期间认真履行职责。期间,某**于2008年8月份才开始为闫*缴纳养...(本文书还有2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