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某保险公*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保险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系鞍山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人,从事室外装潢(含外墙施工/清洗)工作。2022年6月16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我在台安县繁荣街东方御景**号楼工作中随梯子滑落地面,左脚受伤。我受伤后送往台安县恩良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根骨骨折。于2022年9月2日出院,住院78天,花费医疗费27804.15元,出院医嘱休息14天。2022年5月15日,鞍山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包括我在内的单位雇员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其中工伤身故/工伤残疾赔偿限额100万元/人、误工费限额(每次最高90天,累计180天)100元/天/人、法律限额10万元/企业,保险期限从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鞍山市某...(本文书还有2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