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咸阳**************(以下简称秦*商行)诉被告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商行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5586.35元,所欠利息2392.1元(截止2024年9月21日)以及自2024年9月22日开始按照年利率5.2%计算至结清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决原告对抵押物咸阳市秦*区××号楼××单元××层××号的房产价值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保全费、公告费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于2023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730000元,借款期限为300个月,借款期限自2023年10月20日至2048年10月19日,还款方式...(本文书还有1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