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1、张*2共同法定代理人曹**,女,1986年2月**日出生,汉族,居*,住济南市历城区,系张*1、张*2之母。
张*1、张*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刘**与原审被告张天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鲁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鲁0113民监****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再审立案后,刘**变更被告为张*、孙**、张*1、张*2,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0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杨**,再审被告张*、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再审被告张*1、张*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刘**再审诉称,2007年间,因张天硕在长清经营服装店与原审原告相*,双方曾发生过借贷关系,且张天硕能及时归还,但自2011年9月起,张天硕多次以承包工程为由,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42000元至今未还。原审原告提起诉讼前,并不知张天硕死亡,且张天硕的继承人故意隐瞒不予告知,增加原审原告诉累,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张天硕生前所欠原告借款本金742000元及利息(以74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2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从张天硕的遗产中依法偿还;2、判令被告张*、孙**、张*1、张*2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期间,刘**撤回10万元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告张*、孙**、张*1、张*2辩称,一、原审法院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发生,原告所...(本文书还有6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