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及委托代理人喻**、刘*(实习)、被告张**、张**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剩余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约定利息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吴*蒲(被告张**表弟)介绍相识。2014年12月1日,被告张**以投资煤矿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约定年化利息40%,原告将300万元分别从黄陵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汇入被告提供的账户。2015年10月20日,被告张**又以急需归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该款从黄陵县建设银行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后因被告未贷到款,承诺半年后归还并按照月息三分支付利息。以上两笔借款共计50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仅向原告支付利息210万元,本金500万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被告张**为被告张**的配偶,以上债务属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本文书还有4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