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男,1951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再审申请人陆**因与被申请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再审申请称,首先,一审法院未能准确认定主体资格,案涉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为此先后提起四次诉讼。其次,原审法院不能以买卖双方未结算而不予支持陆**的诉请。关于本案交易情况,买卖双方对于第一次交易的单价不存异议,对交货数量存在异议,约定交货300吨,实际收货180吨。另有120吨没有实际交付而是由杨**代为销售,杨**应将销售所得支付给陆**或冲抵随后的货款。后五次交易数量没有异议,单价存在异议,单价应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认定。关于运费问题,陆**认可卖方垫付两次运费共计11765元。按照以上内容,陆**实...(本文书还有1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