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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绿*******、黄**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赣03民终*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萍乡市绿*******(以下简称绿宝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1)赣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宝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其补偿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946元(2842元/月×13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084元(2842元/月÷30天/月×22天),合计39788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不合法。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补偿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946元(2842元/月×13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084元(2842元/月÷30天/月×22天)。黄**并未提出反诉,法院应遵循居中裁判、不告不理的原则,但一审法院超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属于审判程序不合法。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1.黄**在仲裁申请时陈述,...(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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