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男,1951年3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天北新区。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4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1.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为400万元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本不是为了到工商局办理登记而用,不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的事由。法院认为系重大误解,完全是对本案事实的错误认定。被申请人宋**向法院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和2016年7月13日的欠条均是复印件,两份复印件不应当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