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宏科******与被告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宏科******委托代理人于**和被告冠********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宏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65579.92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5579.9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水泥供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符合国家gb175-2007标准的水泥。供方负责提供运输。付款方式为先付款后提货。合同签订后,2020年4月8日向被告帐户打款100000元。而被告在原告打款100000元后,只向原告供应了价值34420.08元的水泥。剩余款项,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冠********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属实,但是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