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原告施**与被告毕*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施**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施某3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原告施**、施**继承所有。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施某3(2023年2月9日死亡)与原告施**、施**系兄妹关系,与被告毕*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被继承人施某3与前夫未生育子女,被告毕*与前妻育有一女,被继承人施某3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施某3去世前正与被告毕*进行离婚诉讼,双方已分居三年。2008年3月17日被继承人与被告在律师见证下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上海市房屋系被继承人施某3婚前个人财产,2016年被继...(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