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480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借款利息4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其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商业伙伴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入384000元,现金支付16000元,之后双2
方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4‰,到期未按时偿还本息,按本金和利息总额的日利率3‰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约向被告借出款项,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原告行为构成违约。
被告罗**辩称:原告实际向被...(本文书还有1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