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健**********(以下简称中健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原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以下简称第六医学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健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第六医学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中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第六医学中心支付中健公司2003年7月18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医疗合作往来经费尾款645726.19元及利息(以645726.19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为158383.1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第六医学中心补偿中健公司医疗器械、设施设备损失1539955.88元(见折旧明细表);三、判令第六医学中心补偿中健公司改建、扩建、新建建筑物损失2257656.84元;四、判令第六医学中心返还中健公司多扣发待岗人员和调离人员工资11...(本文书还有20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