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亚华**********与被告大秦*设******、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8日诉至本院,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2年4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亚华**********的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大秦*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亚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大秦*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亚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4685.9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15414.19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并按照年息3.85%支付原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以上合计:89827.0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本文书还有4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