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维吾********************(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张**提供的李*某与张**签订的案涉协议书由某某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某某村委会知道且同意李*某将其承包的40亩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张**。本案中,李*某与某某村委会签订案涉协议书时某某村委会加盖的公章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后李*某将其承包的40亩土地承包权于2011年9月20日转让给张**时,告知张**在案涉协议书中乙方签字一栏签名,某某村委会确认后在案涉协议书中加盖了名称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上述两枚公章名称并不相同足以证实并非同时加盖,亦足以证实李*某与张**并非共同承包关系而是转让关系。2.张**提供的李*某于2006年至2011年及2012年至2014年向某某村委会缴纳土地承包费的收款收据,可以证实某某村委会知晓李*某已将其承包的40亩土地承包权转让...(本文书还有5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