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张**、新疆维吾********************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新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维吾********************(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张**提供的李*某与张**签订的案涉协议书由某某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某某村委会知道且同意李*某将其承包的40亩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张**。本案中,李*某与某某村委会签订案涉协议书时某某村委会加盖的公章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后李*某将其承包的40亩土地承包权于2011年9月20日转让给张**时,告知张**在案涉协议书中乙方签字一栏签名,某某村委会确认后在案涉协议书中加盖了名称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上述两枚公章名称并不相同足以证实并非同时加盖,亦足以证实李*某与张**并非共同承包关系而是转让关系。2.张**提供的李*某于2006年至2011年及2012年至2014年向某某村委会缴纳土地承包费的收款收据,可以证实某某村委会知晓李*某已将其承包的40亩土地承包权转让...(本文书还有5136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