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李**与被告高*、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高*、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罗**原告支付110000元及从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802‰计付资金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9日被告高*、罗*以经商进货为由向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600000元。同日二被告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二原告将位于苍溪县,苍权字第10766号、苍国用2002第0××7号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银行按期向二被告发放借款,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便将原、被告诉...(本文书还有1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