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段**、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孙**,被告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雷**,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213600元,承担利息849576元(2021年4月3日至2023年10月23日),自2023年10月24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年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20日,由于第二被告生意周*需要资金,第一被告通过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条注明“今借潘*萍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已汇入陈**账户,借款期限壹个月,月息三份,到期日2016年5月19日”。款项出借后,被告并没有在还款期偿还所有本金,仅在2016年11月、2018年3月偿还了部分本金,两被告长期依据借条约定向原告偿还利息,2021年4月以后,本息均再未偿还。届至目前,仍欠付借款本金2213600元,2021年4月至今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四倍产生利息849576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有借条、转账凭证等事实清楚,第一被告作为名义上的借款人,第二被告作为实际款项的使用人,在第二被告还款不能的情况下,第一被告也进行还款,所还款项本、息清楚,两被告应共同偿还未偿还的剩余本息,并承担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段**辩称,段**是名义借款人,没有实际收取、占有和使用借款,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陈**作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应由其独自承担全部...(本文书还有7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