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榆树建行与被告田*、尹**、吉林省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庞**、吉林省汉**********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榆树建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尹**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17537.58元及拖欠利息647.92元,罚息46.48元,(拖欠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及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拖欠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具体金额以原告系统数据为准);2.判令被告吉林省汉**********对被告田*、尹**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田*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以...(本文书还有2352字未显示)